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林木

发布时间:2024-05-10 08:35: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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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娱乐为推动林业和草原行政法律、案件办理与统计分解就业的轨造化和榜样化,遵循《丛林法》《草原法》等执法、行政法则、部分规章及相闭轨则,同意本轨则。

  本轨则所列林业和草原行政违法活动均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结构违反现行涉林涉草执法、行政法则和部分规章等尚未组成违法,应该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或者执法、行政法则授权的结构赐与行政科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及相闭机构正在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统计分解及闭联办理就业中应该施行本轨则。

  1.01.盗伐林木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轨则,以犯罪据有为目标,专擅采伐国度、团体、他人整个或者他人承包规划办理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专擅采伐本单元或者自己承包规划办理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正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轨则的处所以表采伐国度、团体、他人整个或者他人承包规划办理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丛林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公民法院闭于审理毁坏丛林资源刑事案件完全操纵执法若干题目标诠释》)

  2.01.滥伐林木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轨则,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及执法轨则的其他主管部分准许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轨则的时代、数目、树种或者体例,纵情采伐本单元整个或者自己整个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赶过采伐许可证轨则的数目采伐他人整个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朴直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专擅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丛林法实行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公民法院闭于审理毁坏丛林资源刑事案件完全操纵执法若干题目标诠释》)

  3.01.犯罪开垦、采石等勾当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轨则,未经依法准许或者违反准许的实质以及违反操作身手规程,举办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太过修枝等勾当,以致丛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状。(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轨则,正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处林内砍柴、放牧,以致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状。(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毁坏退耕还林地表植被的活动,是指违反退耕还林办理法则,正在退耕还林项目实行局限内,从事滥采、乱挖等毁坏地表植被的勾当,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4.01.专擅开垦林地尚未毁林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轨则,专擅开垦林地,但未变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正在没有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专擅开垦林地的情状。(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专擅更动林地用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轨则,未经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准许或者审核批准,专擅更动林地用处,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暂且占用林地过期不璧还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轨则,暂且占用林地赶过轨则的克日而不予璧还的情状。(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专擅复耕的活动,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办理法则,专擅复耕,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5.01.无证运输木料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轨则林木,货主未依法博得木料运输证,专擅运输木料的情状。(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02.运输木料货证不符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轨则,货主固然依法博得木料运输证,但运输的木料数目跨越木料运输证所准运的数目,或者运输的木料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料运输证的轨则不相适合又无正当来由的情状。(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03.行使伪造、涂改的木料运输证运输木料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轨则,货主行使伪造、涂改的木料运输证运输木料的情状。(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5.04.承运无木料运输证的木料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轨则,专擅承运他人无木料运输证的木料的情状。(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6.01.犯罪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轨则,正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三条)

  6.02.犯罪收购无合法起源证实木料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轨则,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起源证实的木料的情状。(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条)

  7.01.犯罪让渡草原活动,是指违反《草原法》轨则,营业或者以其他景象让渡草原,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7.02.犯罪行使草原活动,是指违反《草原法》轨则,未经准许或者采纳欺诳本事骗取准许行使草原,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7.03.专擅更动草原用地性子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珍惜、征战、行使谋划的轨则,专擅将草原改为征战用地的情状。(参见《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7.04.犯罪开垦草原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法》轨则开垦草原,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7.05.犯罪采挖植物毁坏草原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法》轨则,正在荒野、半荒野和急急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衰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毁坏草原植被的其他勾当的情状。(参见《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7.06.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途径行驶毁坏草原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法》轨则,非抢险救灾和牧民迁居的机动车辆摆脱道道正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测、科学考核等勾当,未事先向所正在地县级公民当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申请确认或者未依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途径正在草原上行驶,毁坏草原植被的情状。(参见《草原法》第七十条)

  7.07.犯罪采土、采砂、采石毁坏草原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法》轨则,未经准许或者未依照轨则的时代、区域和采挖体例正在草原前举办采土、采砂、采石和采矿等勾当的情状。(参见《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7.08.犯罪展开规划性旅游勾当毁坏草原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法》轨则,专擅正在草原上展开规划性旅游勾当,毁坏草原植被的情状。(参见《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7.09.犯罪暂且占用草原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法》轨则,正在暂且占用的草原上筑筑久远性筑立物、修建物,或者暂且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元不予克复草原植被的情状。(参见《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7.10.违反草原禁牧、歇牧轨则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法》轨则,正在实行禁牧、歇牧的草原放牧,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当局同意的完全手腕应该予以更正或者科罚的情状。(参见《草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7.11.违反草畜平均轨则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法》轨则,牲畜喂养量赶过县级以上地方公民当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审定的草原载畜量程序,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的地方性法则应该予以更正或者科罚的情状。(参见《草原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7.12.搜罗甘草和毁坏草原的活动,是指违反甘草和搜罗办理相闭轨则,搜罗甘草和变成草原生态境况毁坏的情状林木。(参见《甘草和搜罗办理手腕》第二十六条)

  7.13.违反轨则搜罗、出售甘草和的活动,是指违反甘草和搜罗办理相闭轨则,未博得搜罗证或者不按搜罗证的轨则搜罗、出售甘草和的情状。(参见《甘草和搜罗办理手腕》第二十七条)

  8.01.以野活泼物收留救护为名营业野活泼物及其成品的活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珍惜法则,以收留救护为名营业野活泼物及其成品,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野活泼物珍惜法》第四十四条)

  8.02.犯罪猎捕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珍惜法则,正在闭联天然珍惜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未博得特许猎捕证或者固然博得特许猎捕证但未依照特许猎捕证轨则猎捕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或者行使禁用的器材和手段猎捕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野活泼物珍惜法》第四十五条)

  8.03.犯罪摧残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珍惜法则,未博得特许猎捕证、未依照特许猎捕证轨则摧残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野活泼物珍惜法》第四十五条)

  8.04.犯罪猎捕非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珍惜法则,正在闭联天然珍惜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未博得打猎证或者固然博得打猎证但未依照打猎证轨则猎捕非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或者行使禁用的器材和手段猎捕非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野活泼物珍惜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8.05.犯罪人为繁育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珍惜法则,未博得人为繁育许可证,或者跨越人为繁育许可证的轨则,人为繁育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或者人为繁育因身手成熟安静不再列入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名录但如故应该博得人为繁育许可证和标识的人为种群动物的情状。(参见《野活泼物珍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8.06.犯罪出售、采办、行使、运输、率领、寄递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及其成品的活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珍惜法则,未经准许、未博得或者未依照轨则行使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为繁育许可证、准许文献的副本、专用标识出售、采办、行使、运输、率领、寄递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及其成品,或者因人为繁育身手成熟安静不再列入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名录但如故应该博得人为繁育许可证或者标识的人为种群动物及其成品,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野活泼物珍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陆生野活泼物珍惜实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8.07.犯罪出售、行使、运输非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珍惜法则,未持有打猎、进出口等合法起源证实出售、行使、运输非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出县境的情状。(参见《野活泼物珍惜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8.08.犯罪坐褥、规划行使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及其成品或者没有合法起源证实的非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及其成品创造的食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珍惜法则,坐褥、规划行使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及其成品创造的食物,或者行使没有合法起源证实的非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及其成品创造的食物,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野活泼物珍惜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8.09.犯罪为食用采办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及其成品的活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珍惜法则,为食用的目标采办国度重心珍惜野活泼物及其成品,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野活泼物珍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8.10.犯罪将从境表引进的野活泼物放归野表境况的活动,是指未对从境表引进的野活泼物物种采纳安然牢靠的提防步伐,导致其进入野表境况,对生态编造变成危急,或者未依照国度相闭轨则,将其放归野表的情状。(参见《野活泼物珍惜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8.11.犯罪从境表引进野活泼物物种的活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珍惜法则,未经国务院野活泼物珍惜主管部分准许从境表引进野活泼物物种,或者未博得同意进出口证实书和依法实行进境检疫,从境表引进列入中华公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到场的国际左券禁止或者控造商业的野活泼物名录的野活泼物物种,尚不必要探求刑事仔肩的情状。(参见《野活泼物珍惜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

  8.12.正在借展功夫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办理轨则的活动,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朴直在借展功夫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办理轨则,正在国内从事大熊猫借展勾当的情状。(参见《大熊猫国内借展办理轨则》第十三条)

  9.01.正在沙化土地封禁珍惜区内毁坏植被的活动,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轨则,正在沙化土地封禁珍惜区内毁坏植被,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9.02.未采纳防沙治沙步伐变成土地急急沙化的活动,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轨则,行使仍然沙化的国有土地行使权人和农夫团体整个土地承包规划权人,未采纳防沙治沙步伐,变成土地急急沙化的情状。(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9.03.变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活动,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勾当的单元和私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轨则,变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情状。(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9.04.不按处分计划和哀求治沙的活动,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勾当的单元和私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轨则,不按处分计划处分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足格、又不按哀求连接处分的情状。(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9.05.专擅治沙或者斥地行使沙化土地的活动,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轨则,未经处分者批准,专擅正在他人治沙局限内从事处分或者斥地行使沙化土地的情状。(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10.01.规划者未施行丛林防火仔肩的活动,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规划单元或者私人违反丛林防火法则,不依法施行丛林防火仔肩的情状。(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10.02.拒不授与丛林防火检验或者不撤消丛林火警隐患的活动,是指丛林防火区内的相闭单元或者私人违反丛林防火法则,拒绝授与丛林防火检验或者接到丛林火警隐患整改通告书过期不撤消火警隐患的情状。(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10.03.专擅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准许专擅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情状。(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10.04.专擅正在丛林防火区从真相弹演习、爆破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准许,专擅正在丛林防火区从真相弹演习、爆破等勾当的情状。(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10.05.未设立丛林防失火示饱吹符号的活动,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规划单元违反丛林防火法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正在其规划局限内设立丛林防失火示饱吹符号的情状。(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10.06.机动车未装置丛林防火装备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则,正在丛林防火期内,进入丛林防火区的各样机动车辆未依照轨则装置丛林防火装备的情状。(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10.07.专擅进入丛林高火险区勾当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则,正在丛林高火险期内,未经依法准许专擅进入丛林高火险区勾当的情状。(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10.08.专擅正在草原上野表用火或者举办爆破、勘测和施工等勾当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未经准许正在草原上野表用火或者举办爆破、勘测和施工等勾当的情状。(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10.09.专擅进入草原防火管造区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未博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造区的情状。(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10.10.正在草原上野表用火未采纳防火步伐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防火期内,经准许的野表用火未采纳防火步伐的情状。(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0.11.机动车未装置草原防火装备或者存正在火警隐患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上功课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装置防火装备或者存正在火警隐患的情状。(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10.12.正在草原上抛弃火种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上行驶的民多交通器材上的司机、乘务职员或者搭客抛弃火种的情状。(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10.13.正在草原上野表功课职员不遵从防火安然操作规程或者对野表功课的死板摆设未采纳防火步伐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上从事野表功课的死板摆设功课职员不遵从防火安然操作规程或者对野表功课的死板摆设未采纳防火步伐的情状。(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10.14.不按野表用火轨则正在草原防火管造区内用火的活动,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防火管造区内未依照轨则用火的情状。(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10.15.规划者未施行草原防火仔肩的活动,是指草原上的坐褥规划等单元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未筑造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仔肩造的情状。(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11.01.行使带有告急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活动,是指规划单元或者私人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法则,行使带有告急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举办育苗或者植树造林的情状。(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11.02.对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活动,是指丛林规划单元和私人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法则,对已发作的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变成丛林病虫害延伸成灾的情状。(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11.03.隐讳或者虚报丛林病虫害实情的活动,是指丛林规划单元或者私人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法则,隐讳、虚报丛林病虫害境况,变成丛林病虫害延伸成灾的情状。(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11.04.未依法管造植物检疫证书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正在坐褥、规划或者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之前,正在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运开赴作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调运或者从表洋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资料之前,未依法报请轨则的丛林植物检疫机构实行检疫、管造植物检疫证书的情状。(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1.05.华而不实报检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采用假造真相或者隐讳真相原形等华而不实的本事,对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资料举办报检,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情状。(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1.06.未按轨则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活动林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未按轨则管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不按植物检疫证书的轨则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资料的情状。(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11.07.未按轨则分开试种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对表洋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资料,不按轨则分开试种的情状。(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1.08.未按轨则坐褥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从事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坐褥单元未按轨则向本地森检机构登记,未按轨则筑造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按轨则试验、推行的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资料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未按轨则坐褥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产物,坐褥功夫或者调运之前未向本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的情状。(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1.09.专擅开拆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专擅开拆仍然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经过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情状。(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1.10.专擅更调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专擅更调仍然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经过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情状。(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1.11.专擅更动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轨则用处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专擅更动申报调运、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时的轨则用处,以及更动带有告急性丛林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轨则用处的情状。(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1.12.犯罪惹起林业无益生物疫情扩散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正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展开丛林植物检疫对象商量,或者不遵从国务院农业村庄主管部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的轨则正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展开丛林植物检疫对象商量,或者违反表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资料引进,坐褥、规划和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相闭疫区、珍惜区等的办理轨则,惹起丛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1.13.正在种子坐褥基地举办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的活动,是指从事种类选育和种子坐褥规划以及办理的单元和私人违反植物检疫法则,正在种子坐褥基地举办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惹起植物告急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传达和延伸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11.14.运输或者邮寄未博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和植物检疫法则,运输或者邮寄未经由检疫和未博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部门)》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12.01.犯罪搜罗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侵犯、毁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行搜罗或者采伐国度重心珍惜的自然林木种质资源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

  12.02.犯罪供应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专擅向境表供应或者从境表引进林木种质资源,与境表机构、私人展开配合商量行使种质资源;或者未博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的准许文献率领、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12.03.犯罪推行、发售所谓林木良种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行为良种推行、发售应该核定未经核定的林木种类,或者推行、发售应该遏造推行、发售的林木良种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12.04.犯罪坐褥规划林木种子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未博得种子坐褥规划许可证坐褥规划种子;以欺诳、行贿等不正当本事博得种子坐褥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依照种子坐褥规划许可证的轨则坐褥规划种子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2.05.犯罪搜罗林木种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正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

  12.06.未按轨则筑造、保全林木种子坐褥规划档案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未按轨则筑造、保全搜罗林木种子起源、产地、数目、质料、发售行止、发售日期和相闭仔肩职员等实质的坐褥规划档案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四项)

  12.07.坐褥规划者未依法登记的活动,是指林木种子坐褥规划者违反《种子法》轨则,正在种子坐褥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有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特意规划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拥有种子坐褥规划许可证的种子坐褥规划者以书面委托坐褥、代销种子,未按轨则报本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登记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

  12.08.犯罪收购林木种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当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准许,专擅收购可贵树木种子和本级公民当局轨则控造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12.09.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发售的林木种子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发售的林木种子没有行使注释或者标签实质不适合轨则;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12.10.不按轨则行使林木良种造林的活动,是指国度投资或者国度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元造林违反《种子法》轨则,未遵循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同意的打算行使林木良种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2.11.坐褥规划假劣林木种子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坐褥规划假林木种子或者劣质林木种子,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12.12.拒绝、阻止监视检验的活动,是指林木种苗坐褥规划者违反《种子法》轨则,拒绝、阻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依法实行监视检验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八条)

  12.13.犯罪进出口林木种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者进出口假、劣或者属于国度轨则不得进出口种子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12.14.发售为境表造种的林木种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将为境表造种的种子正在境内发售,或者将从境表引进林木种子举办引种试验的成效物行为种子正在境内发售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12.15.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修数据或者出具伪善证实活动,是指种类测试、试验和种子质料检修机构违反《种子法》轨则,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修数据或者出具伪善证实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12.16.林木种子企业造假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实行选育坐褥规划相连系的种子企业对自决研发的厉重林木种类试验数据造假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12.17.违法坐褥、加工、包装、检修和储备林木种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和林木种子质料办理法则,未依照国度相闭程序从事林木种子的坐褥、加工、包装、检修、储备等质料办理勾当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林木种子质料办理手腕》第二十五条)

  12.18.发售、供应未经检修及格或者未附质料检修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和退耕还林办理法则,正在退耕还林中,发售、供应未经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检修及格的林木种苗、或者未附质料检修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12.19.犯罪坐褥、滋生或者发售授权种类的滋生资料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和植物新种类珍惜办理法则,未经植物新种类权整私人许可,坐褥、滋生或者发售授权种类的滋生资料,或者为贸易目标将该授权种类的滋生资料反复行使于坐褥另一种类的滋生资料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植物新种类珍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12.20.冒充授权种类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和植物新种类珍惜办理法则,坐褥、发售其他植物种类滋生资料冒充授权种类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植物新种类珍惜条例》第四十条)

  12.21.未行使注册名称发售授权种类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新种类珍惜办理法则,正在发售授权种类时,没有行使其注册注册的名称的情状。(参见《植物新种类珍惜条例》第四十二条)

  12.22.违法展开林木转基因工程勾当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和林木转基因工程办理法则,未博得林木转基因工程勾当行政许可决断书或者未依照林木转基因工程勾当行政许可决断书的轨则展开林木转基因工程勾当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七条、《展开林木转基因工程勾当审批办理手腕》第二十四条)

  13.01.犯罪搜罗国度重心珍惜野生植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生植物珍惜办理法则,未博得搜罗证或者不按搜罗证的轨则搜罗国度重心珍惜野生植物,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野生植物珍惜条例》第二十三条)

  13.02.犯罪出售、收购国度重心珍惜野生植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生植物珍惜办理法则,未经依法准许或者违反准许的实质,专擅出售、收购国度重心珍惜野生植物,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

  13.03.表国人犯罪搜罗、收购国度重心珍惜野生植物的活动,是指表国人违反野生植物珍惜办理法则,正在我国境内搜罗、收购国度重心珍惜野生植物,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野生植物珍惜条例》第二十七条)

  14.01.专擅搬动或者毁坏天然珍惜区界标的活动,是指违反天然珍惜区办理法则,专擅搬动或者毁坏天然珍惜区界标的情状。(参见《天然珍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14.02.未经准许进入天然珍惜区的活动,是指违反天然珍惜区办理法则,未经准许专擅进入天然珍惜区的情状。(参见《天然珍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4.03.拒不遵命天然珍惜区办理机构办理的活动,是指违反天然珍惜区办理法则,正在天然珍惜区内不遵命天然珍惜区办理机构办理的情状。(参见《天然珍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4.04.不向天然珍惜区办理机构提交科学商量、教学熟练和标本搜罗勾当功劳副本的活动,是指违反天然珍惜区办理法则,经准许正在天然珍惜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商量、教学熟练和标本搜罗的单元和私人,不向天然珍惜区办理机构提交科学商量等勾当功劳副本的情状。(参见《天然珍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4.05.毁坏天然珍惜区资源的活动,是指违反天然珍惜区办理法则,正在天然珍惜区内举办砍伐、放牧、打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情状。(参见《天然珍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14.06.阻拦对天然珍惜区监视检验的活动,是指天然珍惜区办理机构违反天然珍惜区办理法则,拒绝境况珍惜主管部分或者相闭天然珍惜区行政主管部分的监视检验,或者正在被检验时华而不实的情状。(参见《天然珍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14.07.犯罪举办开山、采石、开矿等毁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勾当的活动,是指违反景色胜景区办理法则,正在景色胜景区内举办开山、采石、开矿等毁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勾当的情状。(参见《景色胜景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14.08.正在景色胜景区内筑筑蓄积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侵蚀性物品的步骤的活动,是指违反景色胜景区办理法则,正在景色胜景区内筑筑蓄积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侵蚀性物品的步骤的情状。(参见《景色胜景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14.09.正在景色胜景区焦点景区内征战宾馆、理睬所、培训中央、疗养院以及与景色胜景资源珍惜无闭的其他筑立物的活动,是指违反景色胜景区办理法则,正在景色胜景区焦点景区内征战宾馆、理睬所、培训中央、疗养院以及与景色胜景资源珍惜无闭的其他筑立物的情状。(参见《景色胜景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14.10.专擅正在景色胜景区内从事禁止局限以表的征战勾当的活动,是指违反景色胜景区办理法则,正在景色胜景区内从事禁止局限以表的征战勾当,未经景色胜景区办理机构审核的情状。(参见《景色胜景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14.11.犯罪举办垦荒、修坟立碑等毁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勾当的活动,是指违反景色胜景区办理法则,私人正在景色胜景区内举办垦荒、修坟立碑等毁坏景观林木、植被、地形地貌的勾当的情状。(参见《景色胜景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14.12.刻划、涂污景色胜景区景物、步骤或者正在景色胜景区内乱扔垃圾的活动,是指违反景色胜景区办理法则,正在景色胜景区景物、步骤上刻划、涂污或者正在景色胜景区内乱扔垃圾的情状。(参见《景色胜景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14.13.专擅举办影响景色胜景区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是指违反景色胜景区办理法则,未经景色胜景区办理机构审核,正在景色胜景区内设立、张贴贸易告白,或者举办大型游笑等勾当,或者更动水资源、水境况天然形态的勾当,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勾当的情状。(参见《景色胜景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14.14.施工单元未施行景色胜景区资源境况珍惜仔肩的活动,是指违反景色胜景区办理法则,施工单元正在施工经过中,对边缘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活泼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变成毁坏的情状。(参见《景色胜景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15.01.营业相闭林木证件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轨则,营业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料运输证、准许出口文献、同意进出口证实书,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5.02.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活动,是指违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分手腕》轨则,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情状。(参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分手腕》第二十四条)

  15.03.犯罪行使相闭野活泼物证书和文献的活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珍惜法则,伪造、变造、营业、让渡、租借特许猎捕证、打猎证、人为繁育许可证、同意进出口证实书等相闭证件、专用标识或者相闭准许文献,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野活泼物珍惜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15.04.伪造、涂改、营业、让渡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符号、封识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则,伪造、涂改、营业、让渡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符号、封识,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部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5.05.犯罪供应种子坐褥规划许可证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轨则,伪造、变造、营业、租借种子坐褥规划许可证的情状。(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5.06.伪造林木良种证书活动,是指违反林木良种推行行使办理法则,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情状。(参见《林木良种推行行使办理手腕》第二十条)

  15.07.伪造、倒卖、让渡相闭野生植物证件、文献、标签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生植物珍惜条例》《甘草和搜罗办理手腕》等轨则,伪造(仿造)、倒卖、让渡国度重心珍惜野生植物的搜罗证、甘草和搜罗证、同意进出口证实书或者相闭准许文献、标签,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野生植物珍惜条例》第二十六条、《甘草和搜罗办理手腕》第二十八条)

  15.08.伪造、倒卖或者让渡濒危野活泼植物进出口准许文献或者同意进出口证实书的活动,是指违反《濒危野活泼植物进出口办理条例》,伪造、倒卖或者让渡濒危野活泼植物进出口准许文献或者同意进出口证实书,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濒危野活泼植物进出口办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5.09.未实行更新造林工作的活动,是指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单元或私人,未依照《丛林法》的哀务实行更新造林工作,以及植树造林仔肩单元未依照所正在地县级公民当局的哀求准时实行造林工作的情状。(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五条、《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15.10.专擅搬动或者毁坏林业供职符号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轨则,专擅搬动或者毁坏为林业供职的符号的情状。(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15.11.犯罪更动林种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未经依法准许或者违反准许的实质,专擅将防护林或者特种用处林更动为其他林种的情状。(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15.12.华而不实、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帮赋税的活动,是指国度就业职员以表的其他职员违反退耕还林办理法则,正在退耕还林中华而不实,没有退耕还林或者跨越退耕还林的实质面积,申请领取补帮粮食、种苗造林补帮费和生计补帮费尚不敷刑事科罚的情状。(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15.13.引种正在有钉螺地带造就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滋生资料的活动,是指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法则,引种正在有钉螺地带造就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滋生资料的情状。(参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行政法则和部分规章,补充林业和草原行政违法活动,纳入本轨则相应的案件类型,并报国度林业和草原局登记。

  本轨则自愿布之日起推广。《国度林业局闭于印发修订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轨则〉的通告》(林稽发〔2016〕183 号)同时废止。

  《国度林业和草原局机能装备、内设机构和职员编造轨则》(遵循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核心闭于深化党和国度机构变革的决断》《深化党和国度机构变革计划》和第十三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准许的《国务院机构变革计划》同意)

  (一)《中华公民共和国丛林法》(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集会通过,1984 年9月 20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发表,自 1985 年 1 月 1 日起推广,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集会《闭于篡改〈中华公民共和国丛林法〉的决断》第一次厘正,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闭于篡改部门执法的决断》第二次厘正)

  (二)《中华公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 年 6 月 18 日第六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通过,1985 年6月 18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发表,自 1985 年 10 月 1 日起推广,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集会修订,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闭于篡改部门执法的决断》第一次厘正,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集会《闭于篡改〈中华公民共和国文物珍惜法〉等十二部执法的决断》第二次厘正)

  (三)《中华公民共和国野活泼物珍惜法》(1988 年 11 月 8日第七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集会通过,1988 年11 月 8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发表,自 1989 年 3 月 1日起推广,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闭于篡改〈中华公民共和国野活泼物珍惜法〉的决断》第一次厘正,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闭于篡改部门执法的决断》第二次厘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修订,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集会《闭于篡改〈中华公民共和国野活泼物珍惜法〉等十五部执法的决断》第三次厘正)

  (四)《中华公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集会通过,2001 年8 月 31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发表,自 2002 年 1月 1 日起推广,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集会《闭于篡改〈中华公民共和国野活泼物珍惜法〉等十五部执法的决断》厘正)

  (五)《中华公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集会通过,2004 年 8 月 28日第十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闭于篡改〈中华公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断》第一次厘正,2013 年 6 月 29日第十二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集会《闭于篡改〈中华公民共和国文物珍惜法〉等十二部执法的决断》第二次厘正,2015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集会修订)

  (六)《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 年 10月 30 日第七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集会通过,1991 年 10 月 30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发表,自 1992 年 4 月 1 日起推广,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闭于篡改部门执法的决断》厘正)

  (一)《中华公民共和国丛林法实行条例》(2000 年 1 月 29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8 号宣告,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闭于废止和篡改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第一次修订,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闭于篡改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第二次修订,2018 年 3 月 19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8 号《国务院闭于篡改和废止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篡改)

  (二)《草原防火条例》(1993 年 10 月 5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0 号发表,2008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第 36 次常务集会修订通过)

  (三)《退耕还林条例》(2002 年 12 月 14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7 号发表,自 2003 年 1 月 20 日起推广,2016 年 2月 6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闭于篡改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修订)

  (四)《中华公民共和国陆生野活泼物珍惜实行条例》(1992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准许,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宣告,2011 年1 月 8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闭于废止和篡改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第一次修订,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闭于篡改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第二次修订)

  (五)《丛林防火条例》(1988 年 1 月 16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发表,自 1988 年 3 月 15 日起推广,2008 年 11 月 19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6 次常务集会修订通过,2008 年 12 月1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发表)

  (六)《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 年 11 月 17 日国务院第50 次常务集会通过,1989 年 12 月 18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 号发表)

  (七)《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宣告,1992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闭于篡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断》修订,2017 年 10 月 7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闭于篡改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厘正)

  (八)《中华公民共和国植物新种类珍惜条例》(1997 年 3 月20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13 号发表,2013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闭于篡改〈中华公民共和国植物新种类珍惜条例〉的决断》第一次修订,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 号《国务院闭于篡改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第二次修订)

  (九)《中华公民共和国野生植物珍惜条例》(1996 年 9 月 30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04 号宣告,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推广,2017 年 10 月 7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闭于篡改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修订)

  (十)《中华公民共和国天然珍惜区条例》(1994 年 10 月 9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7 号宣告,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闭于废止和篡改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修订,2017 年 10 月 7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闭于篡改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修订)

  (十一)《景色胜景区条例》(2006 年 9 月 19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4 号发表,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闭于篡改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修订)

  (十二)《中华公民共和国濒危野活泼植物进出口办理条例》(2006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65 号发表,2018 年 3 月 19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8 号《国务院闭于篡改和废止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厘正,2019 年 3 月 2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号《国务院闭于篡改部门行政法则的决断》厘正)(十三)《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 年 3 月 22 日国务院第129 次常务集会通过、发表)

  (一)《最高公民法院闭于审理毁坏丛林资源刑事案件完全操纵执法若干题目标诠释》(2000 年 11 月 17 日由最高公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 1141 次集会通过)

  (二)《最高公民法院闭于审理毁坏野活泼物资源刑事案件完全操纵执法若干题目标诠释》(2000 年 11 月 17 日由最高公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 1141 次集会通过)

  (三)《最高公民法院闭于审理毁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完全操纵执法若干题目标诠释》(2005 年 12 月 19 日由最高公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 1374 次集会通过)

  (四)《最高公民法院闭于审理毁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操纵执法若干题目标诠释》(2012 年 10 月 22 日由最高公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 1558 次集会通过)

  (一)《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部门)》(1994 年 7 月26 日林业部令第 4 号宣告,2011 年 1 月 25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6号篡改)

  (二)《林木良种推行行使办理手腕》(1997 年 6 月 15 日林业部令第 13 号宣告,2011 年 1 月 25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6 号篡改)

  (三)《林木种子质料办理手腕》(2006 年 11 月 13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1 号宣告)

  (四)《展开林木转基因工程勾当审批办理手腕》(2006 年 5月 11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0 号宣告,2018 年 1 月 29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49 号篡改)

  (五)《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分手腕》(1996 年 10 月 14 日林业部令第 10 号宣告,2016 年 9 月 22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42 号篡改)

  (六)《大熊猫国内借展办理轨则》(2011 年 7 月 25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8 号宣告,2015 年 11 月 24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38 号篡改,2016 年 9 月 22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42 号篡改)

  (七)《甘草和搜罗办理手腕》(2001 年 9 月 17 日农业部常务集会通过,2001 年 10 月 16 日宣告)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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